6月25日,北京商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,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,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,商务部经商市场监管总局,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发布公告。
根据公告,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、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(不含多层次投资)时,需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。此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以试点方式稳步推进,江苏、上海、天津、辽宁、河北、湖南、陕西、重庆成为首批试点地区。登记注册地在这些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实施上述投资行为时,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、变更报告,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。同时,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,仍按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》及商务部2019年第62号公告执行 。该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
此项举措旨在通过试点探索完善外商投资信息管理机制,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行为,为后续政策全面推广积累经验,助力稳定外资基本盘,激发市场活力,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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